对患精神病的党员的党籍和组织生活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68页(247字)

党员患了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员对待,保留其党籍。

但由于他不能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他真正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即恢复其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再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如果确已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可以按期转正。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患病的,病愈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如对其所犯错误有了认识,并且已经改正,可以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是按期恢复,还是从病愈后的什么时间恢复,可由党组织视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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