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10页(330字)

指因一人犯罪,牵连许多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株连制度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早在春秋时期,秦文公就初次在法律上规定了“三族之诛”,即一人犯罪,要诛灭其父族、母族、妻族。秦汉以后,族株连坐一般用于谋反、谋大逆这样的大罪,通常灭三族,多的有灭五族、九族、十族的。

这种株连无辜的封建刑法,建国以后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对审查干部的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搞封建法西斯专政,在所谓“审干”中肆意搞株连政策,残酷迫害无辜,造成了极坏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彻底清除了这一封建刑法的流毒。

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审干政策,都实行谁犯罪谁承担,谁有错误谁负责任,不准许株连家属子女和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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