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审工作历史的经验教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22页(2091字)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内进行的干部审查工作,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

(1)干审工作能否取得成功,首先取决于党的政治路线是否正确。党的政治路线正确,干审工作就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有时尽管一度发生偏差,也能很快得到纠正;相反,如果政治路线发生错误,干审工作不但收不到好的效果,还会给党的事业和干部队伍带来严重的危害。

(2)必须彻底肃清指导思想上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左”的错误思想和宗派主义流毒。干审工作历史上,从苏区肃反,延安“抢救运动”,直到“文化大革命”的所谓“审干”,几次发生偏差,重犯类似的严重错误,除了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以外,最重要的原因,是在指导思想上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左倾错误,再加上组织上的宗派主义,搞以人划线。

结果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和党内思想路线是非之争纠合在一起,宗派主义情绪与错误的肃反审干政策纠合在一起,以致造成对党的革命事业的极为严重的损失。而这种“左”的错误思想和宗派主义情绪,长期没有在全党彻底进行清算。这是应该认真吸取的深刻教训。

(3)要对干部队伍状况有一个正确的估计。任何时候都要坚信我们干部队伍的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混进干部队伍中的坏人只是极少数。这是我们制定干部政策和进行干审工作的基本依据。

历史的经验说明,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干部队伍状况的实际出发,恰当地估计“绝大多数”和“极少数”,不能把问题看得过于严重;同时也不能右倾麻痹,看不到干部队伍不纯的状况。如果对干部队伍的不纯程度作了错误的估计和分析,在行动上必然要犯错误。

(4)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保障党员和干部的民主权利。历史上审查干部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搞一言堂,家长制。要搞好干审工作,领导者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让人讲话,倾听各种不同意见,每个案件,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凭个人印象或好恶来决定,要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来对待同志。对确实犯了错误的同志,也要允许本人申诉,允许保留意见,并允许别人替其申辩。

审查结论必须司本人见面,这既是调查研究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党员和干部民主权利的必要措施。

(5)要采取正确的审查方法。

陈云同志曾指出:“审查干部要采取正当的方法,切忌耍手腕,绝对不准以特务手段对付党的干部。”审干首先要有保护干部的思想,这是一个重要出发点,只有从政治上爱护和保护干部出发,才能采取正确的审查方式和方法。

其次不能实行错误的审查方式。例如搞运动的方式,关押审查的方式,斗争会方式,以及种种形式的逼、供、信,等等。

这些方式方法,容易出现“左”的偏差,形成用对敌斗争的方法对待同志,残酷斗争,无情打击,造成冤假错案和犯扩大化的错误。正确的审干方法,应该是党委领导,调查研究,专门力量和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和风细雨,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

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干审工作。

(6)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

这是干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一项最根本原则。陈云同志说:“审查干部必须实事求是,客观,严格。结论应该是不可反驳的。切忌以主观的推测为依据。不单看言论和态度,主要看本质和实际。不仅看一时一事,主要看整个工作历史。”要做到实事求是,应该注意: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弄清客观事实,切忌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这是做到实事求是的首要关键;必须历史地全面地认识和分析问题,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反对形而上学,要看干部的整个革命历史趋向和发生问题的主客观因素,特别要搞清发生问题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了解当时党的方针政策及其演变过程;还必须坚持党性,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实事求是。

(7)必须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在干审工作中,对人的处理一定要持慎重态度。属于敌我矛盾的问题,触犯了刑律的要按法律程序办。

两类矛盾一时分不清的,应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处理,不仅要看干部的一时一事,要注意分析其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重在现实表现,不能一犯错误就否定一切,否定全部历史。

对干部的结论处理要留有余地,可宽可严的宁可从宽,特别是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刑等严重处分,更要慎之又慎。

对犯了错误的同志要立足于教育挽救,坚持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热情相待,多做思想工作。

结论处理不能搞上挂下连,不能株连干部的家属、子女、亲友和同志。

对这些历史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必须十分珍惜,作为宝贵的财富认真记取,以更好地做好党的干部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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