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看待和处理“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29页(1116字)

对“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历史老案,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于错划右派的玫正,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错案的纠正,以及“四清”运动中错案的复查等,应当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其他案件,可以按照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列入正常工作范围进行复查审理。

全国解放以后,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所进行的政治运动,都是必要的、正确的。在这些运动中和日常工作中所处理的案件,虽有一些搞错了的或畸轻畸重的,但绝大多数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按照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处理的,是正确的或基本上正确的。它与“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下造成的大批冤假错案,有原则的区别。如果对这些老案不作历史的分析,以现在的政策为标准,进行普遍的复查和处理,势必造成是非不清,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混乱,影响安定团结,也会脱离党内外广大干部和群众。

对于这一点,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估计。

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历史老案的范围:凡是提出申诉的或虽未申诉而组织上发现可能搞错了的,都应复查;复查的重点,要放在大案、要案、公案和被定为敌我矛盾、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的案件上。

对于历史老案的处理,应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考虑到当时的背景,依据事实材料,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积极稳妥地有步骤地把一切冤假错案坚决纠正过来。处理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政策为准绳,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全错的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

对原结论主要依据失实的,应彻底平反;对依据属实,但定性处理错了的,应予纠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处理正确或基本正确,或者主要依据没有大的出入,定性处理基本恰当,只是偏重一些的,可不改变,对其使用或生活方面可酌予照顾。复查历史老案,原则上由原处理单位负责,现在所在单位配合进行。

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复查改正后的结论,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曾经中共中央或中央监委、中央组织部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审理,分别报中共中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审批。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文化大革命”前的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后,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经济上适当补偿,工资一律不予补发。个别目前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适当解决。党的组织处理这类问题,一定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可简单从事。要教育大家顾全大局,向前看。对要求合理而又能解决的问题,应认真妥善解决;对那些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无理纠缠的,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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