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侨务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50页(1096字)

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内侨务工作的政策和国外侨务工作的政策。

国内侨务工作政策,就是对归侨、侨眷的政策。1979年中共中央重申,对待归侨、侨眷的基本政策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国外侨务工作政策是:鼓励国外华侨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尊重侨居国的风俗习惯,同侨居国人民一道发展经济、文化、科学和教育事业;维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和发扬他们爱国爱乡的热情。

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并为陈嘉庚先生题词:“华侨旗帜,民族光辉”。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作出了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的规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针对十年动乱中侨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拨乱反正,大力解决侨务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党的侨务政策。

规定:侨汇为公民合法收入,予以法律保障;退还归侨、侨眷的私人房产;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平反归侨、侨眷冤假错案。并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制定了有关一系列侨务政策。1981年5月,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指出,对华侨工作,要使我们全党在根本方针上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就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哪个地方挫伤或压制侨胞的爱国爱乡热情都是错误的,是违背党的政策的,是同中央的方针相违背的。

1984年4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主任会议再次强调全党都要重视侨务工作,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华侨华人历史悠久,人数众多,遍及世界各地。

华侨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所在地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且始终与祖国人民同命运、共荣辱,为祖国的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广大归侨、侨眷和国外华侨,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我们伟大祖国革命和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党制定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鼓励华侨在自愿的原则下加入所在国国籍。华侨入籍后就是所在国的公民,也就自动失去了中国籍。

我们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也不强迫华侨选择国籍。华侨选择了所在国的国籍,虽然不再是中国公民,但仍然是我们的亲戚。

这一项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同华侨众多的国家的友好关系,同时符合华侨的长远的、切身的利益。对于保留中国国籍的国外华侨,则鼓励他们遵守侨居国法律,尊重侨居国风俗习惯,同侨居国人民一起发展经济、文化、科学、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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