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改办离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12页(375字)

原已退休的干部,符合离休条件,按政策规定改办离休手续。

自1978年以来,随着离休范围的逐渐扩大,部分已经退休的干部也属于离休范围。国家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可以改办离休。符合哪个文件的规定,就按哪个文件享受离休待遇。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享受离休待遇。

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改办并管理;原单位已经撤销(包括军队已经安置在地方的干部)以及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然后移交接受安置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核实后发给。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提高部分不再发给。已经退职的不再改办离休。已出境定居、符合离休条件的,仍由原单位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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