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用车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14页(404字)

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

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正副部长级离体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级(含14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按规定收费。

有些地区和单位,为缓和用车紧张状态,对离林干部用车试行了按干部级别发放交通费、公里数包干等办法,超支自付,节约归己。这是对离休干部用车待遇的具体落实。

属于这种情况的,凡领取了交通费的离休干部,用车时应按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交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