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干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75页(678字)

是干部计划调配的一种补充形式,也是补充急需干部的一项有力措施。

对于确属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征得上级人事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跨部门招聘。一般应将招聘对象的条件,受聘人员的待遇作出规定,张榜或通过电台、报纸等形式公布于众,应聘者需经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招聘干部可以在在职干部中,也可以在工人、农民、农村基层干部、社会知识青年中招聘。招聘在职人员可以办理调动手续,也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易地受聘也可以不转移户口关系:非在职人员受聘,一般可以实行签订合同办法,定期应聘,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辞聘。

招聘干部工作,应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量发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人员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确实解决不了的,再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招聘。凡要求在本省、市、自治区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招聘部门、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要求跨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招聘地区主管部门先征得要去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的同意,经本省人事部门审查认可后,再组织进行。招聘干部要严格控制干部流向。

边远省、自治区招聘,可根据需要在内地省、市选择招聘地区。内地省市招聘,要限制在一定范围,主要在内地、沿海等地招聘,不得在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黑江、广西、云南、贵州等省、自治区和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以及三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招聘。

任何地区和单位均不得在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招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