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开除、刑事处分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3页(179字)

国家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受处分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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