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0页(357字)

指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其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一次性抚恤费用。

机关离休干部病故后,其抚恤费标准与在职的机关工作人员相同。其中,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机关离休干部已批准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他们病故后的一次性抚恤费,分别按司局(地专)级和县(处)级的抚恤费标准发给。其标准是(自1979年2月1日起执行):中央机关正副司局长,省级机关正副局长,行政公署正副专员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600元。中央机关、省级机关正副处长,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550元。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人民政府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500元。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乡人民政府一般干部450元。

工勤人员400元。以上标准,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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