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9页(943字)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权,每一个行政区域都相应地设立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和一个人民政府。

我国行政区划为以下三级: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第三级,乡、民族乡、镇。与此相适应,也有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当地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享有管辖本地区的权力。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这是完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意义在于,便于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便于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使它有一定机构负责召开会议,负责会议的各项事务的安排、组织和准备;便于地方各级人大日常行使应由它行使的职权。宪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办法。省、直辖市、设区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民按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来管理国家,这是人民群众十分重要的民主权利。由所有选民直接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目标之一。

但是,直接选举的程度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思想文化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立即全部实行。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原来的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是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力,扩大直接民主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选举制度向前推进了一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是扩大我国地方政权职能,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的重大措施。

②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则的遵守和执行。③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用以指导地方性工作,处理地方性事务,解决地方性问题。④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⑤县以上的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⑥县以上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职权时,其范围只限于在该人大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不得超越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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