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31页(822字)

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可以归纳为:①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③依照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市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④培训、任免、考核、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可归纳为:①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②领导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③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建设的民政、公安等工作;④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⑤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律实行首长负责制。这种制度有利于改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各部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们与下级人民政府的关系也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们的指示、命令和决定,对它们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具有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

如认为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命令和决议不适当,可以通过命令、指示、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或撤销。这种方法可以保证我国行政工作的统一,保证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向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向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即对国务院发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各种指示、命令、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坚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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