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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价格

书籍:统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统计辞典》第68页(918字)

亦称“固定价格”、“可比价格”。

指固定某一时期的产品价格,作为一定时期内计算产品产值的价格。它是各级计划部门、统计部门、管理部门和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单位计算产品产值的依据。按不变价格计算产值的目的,在于消除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使产品产值具有可比性,正确反映其发展水平和速度,并用来研究国民经济部门之间、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之间以及工业和农业之间的比例关系。

我国先后采用过多种不变价格。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除东北地区以1943年全区平均价格为不变价格外,其他地区采用1950年6月份价格为不变价格。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以1952年第三季度全国统一的平均价格为不变价格。

第二、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70年)以1957年1月1日的全国统一的加权平均价格为不变价格。自1971年第四个五年计划开始至1980年止,以1970年第四季度的价格为不变价格。

从1981年起以1980年1月1日价格为不变价格。

通常选择工农业生产发展正常、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代表性的年份的价格,作为不变价格。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产品价格也随之变化,不变价格使用时间太长,势必脱离实际而失去意义。一般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新的不变价格,代替旧的不变价格。

工业产品的不变价格,一般以企业的出厂价格为编制基础;农产品的不变价格,通常以产品的收购价格为编制基础。凡属全国性的重要产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通用的不变价格目录;未编入全国通用目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不变价格目录,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未编入上述两种目录的产品,由企业以1980年1月1日价格作为本企业产品的不变价格。

工业企业的新产品不变价格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对试制成功或投入小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可采用计划价格或合同价格作为临时不变价格,在本企业内使用。已投入成批生产的新产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编制新产品不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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