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99页(646字)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

它的本质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即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它主要是指:全体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举自己的代表,组织人民的政府,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全体人民享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信仰等自由权利;全体人民的民主权利、自由权利、人身安全等方面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为国体,社会主义民主意味着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在自己内部实行民主制度,对极少数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活动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作为政体,社会主义民主意味着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着广大人民群众,在人民内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它同资产阶级民主有本质的区别,有其自己的特点: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民主,因而是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民主;它兼含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它体现人民内部的平等关系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它要求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有必要的分工,但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它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它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的重要方法;它必须有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社会主义民主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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