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组织
书籍:简明社会主义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47页(575字)
1955年5月由苏联和东欧的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13日退出)、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在波兰华沙建立的军事集团。
根据华沙条约组织成员国缔结的《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即《华沙条约》)规定:每逢一缔约国“认为产生了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发生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各方应“毫不拖延地在它们之间进行磋商”;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各缔约国应以一切“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来“给予援助”。条约有效期为20年。1975年和1985年先后两次自动延长10年。
华沙条约组织的最高机构是政治协商委员会,由每一缔约国派一政府成员或特派代表参加。
开全体会议时,由各成员国党的第一书记、政府首脑、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参加,负责协商和决定一切有关缔约国的共同利益的主要国际问题,审查由于《华沙条约》的实施所引起的问题。下设辅助机构常设委员会和执行机构联合秘书处。
华沙条约组织还设有联合武装部队司令部。该组织的一切重要机构均设在莫斯科,联合武装部队的司令和总参谋长均由苏联军人担任。目前,华沙条约组织的常规军事力量已超过美国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总兵力比“北约”多一百多万组织。
1976年以来,蒙古、越南、老挝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华沙条约组织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