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广东革命史辞典》第201页(226字)
海丰地区中共组织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兵役法规。
海丰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28年2月20日海丰县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公布。
共十八条。规定工人农民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强壮者应当兵一年;士兵家庭无力耕田者,由乡苏维埃派工助耕;士兵阵亡或病故,由县苏维埃特别抚恤;士兵子女入学免收学费;士兵之父母死亡举行公葬,并由县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助其丧费。
1928年3月,因海丰苏维埃受挫,此条例未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