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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2页(349字)

资本主义银行在放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作为物质保证的抵押品。

银行可以用银行券“来办理期票贴现、抵押货物、购买贵金属”(23·823-824)。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银行的信用,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抵押货物一般为易于保存和变卖的商品,如有价证券、房地产和票据等。在抵押期间,此项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借款人,但由银行暂时保管。

借款人到期偿还借款时,可以赎回抵押货物。如果借款到期不还,银行可以处理其抵押货物,或者拍卖,或者将抵押货物的所有权移属银行,作为赔偿。

处理抵押货物的收入不足以应偿还的数额时,借款人还应偿付其不足部分。如有剩余部分,应退还给借款人。

在资本主义国家,抵押债务成为压在人民群众身上的沉重负担,各种抵押货物则是这种负担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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