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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封建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7页(1680字)

中世纪初期,日耳曼人的一个分支法兰克人侵入罗马帝国的高卢(今法国及西班牙北部)建立起法兰克王国。

法兰克人在进入高卢之前还处在氏族制度趋于解体的阶段,在进入高卢之后,他们的军事首领变成了国王,氏族制度的各机关变成了国家机关。国王依靠亲兵和派往各地的原氏族贵族进行统治,并把征服的土地,一部分作为礼物,大量赠送给他的部下和教会,从而构成后世贵族和教会大规模土地占有的基础。这些土地占有者强迫原有土地上的隶农和奴隶替他们耕种,向他们纳租。另一部分土地则分配给农村公社(马尔克——法兰克社会的原先基层单位),再由公社分给各户社员耕种。

公社中的农民是自由民。从六世纪起,公社成员中出现了贫富分化现象,加上王国不断发动战争,农民的租税和兵役负担加重,他们的份地逐渐被军事贵族和教会掠夺兼并。失去土地的农民只得投靠教会贵族,耕种他们的土地,向他们缴租。没有失去土地的农民,因不堪官吏和豪强的勒索,也被迫把份地交给贵族和教会,谋求保护,然后从保护人领取份地耕种,向他们纳赋服役。

从此农民在人身上也依附于大地主,成为农奴。

八世纪以后,法兰克国王在查理大帝统治时期,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实行采邑分封制。采邑是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终身为限。到九世纪后期,采邑改为世袭领地,仍以承担军事义务为条件。

由于采邑是连同居住在土地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因而这种采邑分封制加强了农民对封建主的依附性。

48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西部疆土成为法兰西王国。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原先的法兰克社会的细胞农村公社(马尔克)归于消失,兴起了封建庄园,遍布各地。

在庄园中,形成农民对领主的全面依附关系,即人身依附、土地依附和司法依附。

农民已变成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随土地而转让,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庄园的土地,一部分是领主的直领地,一部分是分给农奴耕种的份地。农奴为领种这块份地,必须向地主交租。初期是劳役地租,即由农奴携带自己的农具,每周须在领主的土地上服三至四天的劳役。

农忙季节,劳役天数还得延长。封建主为管理庄园监督农奴劳动,还设有管事、监工之类。封建主在其世袭领地范围内享有司法裁判权,农奴有关的争讼受领主法庭管辖。法国的封建庄园制一直持续到十四和十五世纪。

其间封建地租形式曾由初期实行的劳役地租改为实物地租。在十二至十三世纪时,由于城市商品经济关系渗入农村,货币地租逐渐流行。

到十五世纪,封建庄园中由领主经营土地的现象已渐消失,庄园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征收货币地租。这时多数农民变成世袭佃农,在人格上成为自由人,但必须向领主缴纳固定地租,履行其他杂役,他们在经济上并未解放。

在法国,封建制度的确立,也表现在统治阶级中形成了封建等级制。最高的封建领主是国王,他把土地分封给一些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再把土地分给一些小封建主等等。

在这种封土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封主与封臣的关系。适应这种封土关系,封建领主划分为若干等级而有不同爵位,如国王之下有公爵、伯爵,再下有子爵、男爵。

封爵之下又有骑士,是最低的封建领主。各级领主之间的主从关系依次隶从。最上是国王,最下是人数众多的骑士,构成所谓封建的金字塔。这种封建等级制的巩固和发展大大加深了法国社会的封建化,成为法国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因此,“法国在中世纪是封建制度的中心”(选1·601)。

九至十一世纪,法国王权十分软弱,全国封建主虽然承认国王为最高宗主,但实际上国王对他们不能控制。到十二世纪,法国王权开始强化,统治阶级为了镇压人民反抗的需要,同时中小封建主和城市为免受大封建主的侵袭,也希望得到强大王权的保护。直到十五世纪,法国才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

在十六世纪前期的法国,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已经开始,封建社会内部已经出现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至十八世纪末,法国的封建主义才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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