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5页(4659字)
指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
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统一体。生产是出发点,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经过分配和交换,最后进入消费,因而,分配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一个中间环节。
分配包括先于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和产品的分配。先于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分配,说明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因而它包含在生产关系本身的范围之内。
这种先于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着产品的分配。通常所讲的分配,是指一定时期内生产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
在再生产过程中,分配取决于生产。从分配的对象看,能分配的只是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生产,就失去了分配的对象。
从分配关系的性质看,它“是生产关系的反面”(25·993),其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
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相应的分配关系。从分配关系的发展变化看,它和生产关系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25·993),会随着生产关系性质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分配对生产也有反作用,它促进或延缓生产的发展。
由于各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决定了它们的分配关系也是不一样的。在原始社会中,实行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产品有了剩余,出现私有制,从而产生了不平等的分配关系,剥削者不劳而获,无偿占有被剥削者创造的剩余产品。
《资本论》主要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在考察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首先从年产品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所谓的事实出发,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脱离一定的生产关系,孤立地看待分配关系。
“如果产品的一部分不转化为资本,它的另一部分就不会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25·994)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其中作为一种收入的工资,要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并且它总是先要以可变资本的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取得工人的收入形式。至于利润,它不仅与可变资本相联系,并且与不变资本相联系。
因此资本一开始就意味着:物质劳动条件和工人相对立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最后,资本主义的地租,那也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分不开的。
在物质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中,意味着直接生产者被剥夺了土地,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这样,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才会采取地租的形式。
《资本论》第一卷的“工资篇”实际阐述了雇佣工人参与分配的方式。当然,这里的工资理论首先是生产问题。
它是剩余价值理论的继续、补充和最后完成。因为马克思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假设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但是,现实生活中工资似乎是劳动的价值。因此,必须证明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才能使剩余价值理论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上。同时,从再生产的角度看,资本家把工资付给工人,使劳动力能够维持再生产,以便源源不断地为资产阶级生产剩余价值。所以,这里的工资问题,不是就分配论分配,而是首先把它当作生产问题去研究的。
但是,这并不排斥工资是与雇佣劳动相联系的一种分配方式。“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46上·32)
资本主义的分配和其他阶级社会的分配一样,具有对抗的性质。资本家所占有的剩余价值和工人所得到的劳动力补偿价值,都是工人的全部劳动新创造的价值。
在工人消耗的劳动总量已定的情况下,资本家获得的部分愈多,工人取得的部分就愈少。反之,工人取得的愈多,资本家获得的就愈少。这里存在着工人和资本家之间阶级利益的对立。资本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要拚命压低工人的工资;而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持自己的生存,也必然要对资本家压低工资的企图进行顽强的斗争。
《资本论》第三卷又进一步分析剥削阶级之间对剩余价值的瓜分。在第一卷中,假定剩余价值全部被产业资本家占有。
事实上,“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决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23·619)资本家阶级之间分割剩余价值,首先是通过利润平均化实现的。平均利润的形成过程,是不同部门的资本家通过竞争而重新分配剩余价值过程。
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乃是各个部门的资本家之间重新分配剩余价值的结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如果我们把分配上的偶然变动撇开不说,只考察分配的调节规律,分配的正常界限——是作为一份份的股息,按照社会资本中每个资本应得的份额的比例,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在这个形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资本应得的平均利润。”(25·927)《资本论》中研究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时,曾经假定产业资本单独完成资本循环的所有阶段,而无需借助商业资本,因此只是在不同的产业部门之间通过竞争实现利润平均化的。实际上,产业资本家主要从事商品的生产和剩余价值的榨取,而商品的买卖则由商业资本家来完成,因此,商业资本家要和产业资本家共同瓜分剩余价值。产业资本家以低于商品生产价格的价格把产品卖给商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再按照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消费者,这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扣除流通费用之后,就是商业利润。商业部门的利润率大体上也必须符合平均利润率。如果高于平均利润率,别的部门的资本就会转移到商业部门中来;如果低于平均利润率,商业资本就会转移到别的部门中去。如果职能资本家靠贷款经营企业,那么他们所得到的平均利润,还必须和借贷资本家一起瓜分,职能资本家得到企业主收入,借贷资本家得到利息。利息量和贷出的货币资本的比率就是利息率。利息率的最高限不能超过平均利润率。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归大土地所有者所有,资本家要使用土地,不论是经营农业,或者是开矿和建筑工厂、商店等,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与土地所有者分割剩余价值。
经过这样一层一层地分割,“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
”(23·619-620)
《资本论》中还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内价值分配和价值生产的关系,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这方面的错误,进一步阐述了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斯密认为,工资、利润、地租是三个独立的价值量,它们的总量产生、限制和决定商品价值。这是把价值分配的形式颠倒为价值决定的因素。实际上三种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从商品中由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分解出来的。新创造的价值量的变动,只能由本部门劳动的变化引起,而同这个价值量采取什么收入形式进行分配毫无关系。首先有新创造的价值,然后才能把它分配为各种收入。
新价值不仅是分配的前提,而且为收入规定了数量界限。不管工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有着怎样的变化,不管调节各种收入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的各种规律会起什么作用,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大小总只能在新创造的商品价值所划定的界限内进行。这个新创造的价值是“形成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能以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从这个价值取出的份额的界限”(25·966)。
在新创造的价值所划定的界限之内,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又各有自身的界限,这是由各种特殊规律决定的。
工资有自身的界限,它又是利润和地租的界限的基础。调节工资的客观规律是: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最低限度规定的,也就是由它们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尽管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还受气候、社会、历史诸因素的影响,“但在每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这个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工资都是一个己定的量”(25·971)。
工资的界限确定以后,其他一切收入即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就有了一个界限。这个界限“是由工作日的有酬部分以外的无酬部分决定的,因而是由总产品中体现这个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决定的”(25·972)。
利润起初不过是剩余价值的别名,它的界限是和剩余价值相同的。
利润率的界限则是由客观的比率m/(c+v)决定的。至于利润率转化为平均利润率,从而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这并没有取消利润的界限,只是改变了它在各个不同构成的资本之间的分配。再就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来说,平均利润就是二者之和的界限。
地租的界限是由超额利润的大小决定的。无论是级差地租还是绝对地租,它们都是已定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的确定部分,即超过平均利润的那个部分。
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以致形成一个高于价值的垄断价格,那么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因为“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25·973)。这只不过改变了剩余价值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不会改变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
国民收入的分配,是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实现的。工资、利润、地租分别代表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三个阶级通过分配而得到的收入。这种收入,是原始的收入,亦称国民收入的分配。此外,“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不管劳动与否,首先只能从首先得到产品的那几个阶级,即生产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产品中的份额,即取得自己的消费资料。就这一点说,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24·412-413)这种派生的收入,亦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国家预算进行的。经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工人阶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进一步分割,同时工人阶级所得工资的一部分,也转到资产阶级国家手里,使他们受到的剥削更重了。
《资本论》中主要论述的是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但对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也有所论及。
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就指出,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生产中,“不管他所创造的或协助创造的产品的特殊物质形式如何,他用自己的劳动所购买的不是一定的特殊产品,而是共同生产中的一定份额”(46上·119)。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在分析商品拜物教时,为了把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与产品的相互关系同公有制条件下人与产品的相互关系加以对比,曾科学地假定,在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23·96)。这些论述在《哥达纲领批判》等着作中得到了进一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