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资本论》辞典

公有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36页(1060字)

属于公社成员或村民共有的土地部分,包括荒地、牧场、猎地、采樵地等。

这是一种从原始公社的土地公有制保留下来的残余形式。它长期存在于原始公社解体以后出现的带有原始性的公社以及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农村中。

在欧洲,有的地方一直被保留到十九世纪。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谈到的公有地主要有古代罗马城市公社中的公有地,古代日耳曼农村公社中的公有地以及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农村中的公有地。

古代罗马城市公社的土地,一部分留作公社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分给公社成员作为私有财产。公有地起先由代表公社共同体的首领(贵族)占有,后来逐渐地据为己有,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

“因为贵族在较高的程度上代表共同体,所以他们是公有地的占有者,并且通过自己的被保护民等等来利用公有地(后来便逐渐地据为己有)。”(46上·479)

古代日耳曼农村公社的公有地,是猎场、牧场、采樵地等等。这部分土地成为公有地,是因为它们充当猎场、牧场这类特定形式的生产资料是不能加以分割的。

这种公有地与罗马公社的公有地作为公社经济不同,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是个人所有者共同使用的财产。“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46上·482)

在中世纪的英国农村中,也还保留着公有地制度。

这种公有地在性质上是与上面所说的古代日耳曼村社中存在的公有地相似的,“是一种在封建制度掩护下保存下来的古代日耳曼制度。”(23·792)在英国农村中,森林、荒地、牧地和采樵地作为公有地习惯上归农民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在公有地上放牧自己的牲畜和取得木材、泥炭等燃料。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开始的英国的资本原始积累中,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牧场,公有地遭到暴力的剥夺。

这种剥夺,起先是大封建主作为个人暴力行为进行的,十八世纪议会通过了《公有地圈围法》,剥夺是以法律形式进行的。

从1801年到1831年农村居民被夺去3511770英亩公有地。在资本原始积累中对农民土地和公有地的掠夺,使成千上万的劳动人民失去了生产资料,沦落为无产者,其结果是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地盘,为城市工业造成了无产阶级,为资本主义农场提供了短工和雇工,使农业工人的工资降到最低限度以下,生活状况极度恶化。

上一篇:公田 下一篇:公有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