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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18页(1486字)

国家用法律或法令规定的该国货币流通的组织形式。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直接交换任何商品。货币制度是货币关系的反映。

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货币金属(币材)。它“是整个货币制度的基础。”(25·653)金属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材料,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里就已广泛采用,但最初用作币材的多为贱金属如铜。随后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逐步过渡到以贵金属金银为币材。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白银曾被广泛用作币材,随着经济的发展,黄金逐步排挤了白银而独占币材的地位。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曾实行过金、银复本位制,金单本位制,银单本位制,金块本位制与金汇兑本位制。前三者有本位金属铸币流通,流通中的价值符号可以兑现为金属铸币;后二者没有本位金属铸币流通,流通中的价值符号可以兑现为金块或金汇票。

(2)货币单位(货币名称、价格标准)。即由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所包含的货币金属重量。例如,英国曾规定7.3224公分金为本位货币,称为镑,1镑分成20先令,1先令分为12便士,这是旧制。

1971年2月15日起改货币单位按十进位,1英镑分成100新便士。在纸币制度下,货币单位只具有货币单位名称的意义,虽然不少国家规定了货币单位的含金量,由于不能兑现而徒有其名。

(3)各种货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

即金属币及辅币、信用货币、纸币如何发行和进入流通,以及主币和辅币的种类。为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国家赋予货币的铸币形状,国家规定本位币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由于铸币在流通中会磨损,使它的重量减轻,因此规定磨损的最大限度。

如英国1870年的铸币条例规定,1镑金币的标准重量是123.27447格令。磨损的铸币重量不能低于122.5格令,如低于法定界限,就可以请求政府兑换新币。

同时还发行供日常零星交易与找零之用的辅币。如英国的辅币为先令(银质)、便士(铜质)。这是不足价的铸币,因此法律规定辅币可以按固定比例与本位币自由兑换。由于辅币的实际价值低于其名目价值,所以规定不能自由铸造和有限的支付能力。

国家对发行信用货币、纸币也制定有一定的制度。如英国1844年银行法规定,英格兰银行成为发行银行,它发行的银行券是法定的支付手段。它分为两个部,一个是发行部,一个是银行部,发行部交给银行部1400万镑银行券,主要用国家债务担保,如果超过此数,银行部就必须用金银去换取相应的部分。

(4)金准备制度。

它是为了保证发行而由国家集中于中央银行或国库的准备金。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准备金的用途有三个方面:“1.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也就是作为世界货币的准备金;2.作为时而扩大时而收缩的国内金属流通的准备金;3.作为支付存款和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25·643)。

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政治、经济危机,金准备实际上只在上述第一个用途方面还有一定的作用。

在资本主义国家,发行保证由信用保证和黄金保证两部分组成。

一般黄金保证(含外汇)在40%左右,但各国不完全相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把集中在银行的准备金,限制在它执行各种特殊职能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内。

如果准备金超过这个平均水平,若不是为了特殊支付的需要,那就表明商品流通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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