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契约
书籍:《资本论》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83页(597字)
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时和雇主签订的合同。
典型的劳动契约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工人为了出卖劳动力与资本家签订的合同。签订这种契约的前提是,工人已经摆脱了封建关系的束缚,获得了人身自由,他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可以象支配自己的财产一样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任何其他的财产,他只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雇用他的资本家,才能生存。
劳动契约一般都规定了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如按日出卖,一般称为日工或短工;按年出卖,一般称为年工或长工。在契约规定的时间内,所出卖的劳动力归雇主支配,雇主使用这种劳动力来生产产品和剩余价值。一旦契约期满,劳动力仍归劳动者本人所有。他可以和原雇主继续签定合同,或者出卖给别的雇主。
所以工人出卖的只是一定时期内的劳动力的暂时支配权,他并不放弃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在自由劳动的民族那里,劳动契约都规定了期限和解除契约的条件(见23·191)。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制度下,有时为了抵债等原因,劳动者把自己或自己的儿女终身出卖给剥削者,这样他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实质上沦为奴隶。虽然这在形式上有时也订有契约,但这不是上面所说的那种含义的劳动契约,这种契约背后掩盖的是奴隶制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