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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28页(1157字)

实在价值、实际价值的对称。

商品的货币额定价值,货币(或信用货币)的票面价值,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有价证券的票面价值等等(见25·619)。

商品的价值是由该商品中所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是商品的实在价值、实际价值。但是,商品所标定的价值额,往往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一致。

商品标定的价值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商品的实际价值,这时,商品标定的价值额就称作商品的名义价值。

商品的名义价值往往用货币来标明,因此,名义价值往往采取名义价格的形式,这时的名义价格就和商品实际的市场价格不一致。

货币的名义价值系指货币额定的价值额。

金属货币(例如金)在充当价值尺度时,金属货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充当货币材料的金属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例如,金的货币价值量在本质上和生产金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相一致。这就是金属货币的实际价值或实在价值。由于金属货币的实际价值是随着生产金属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货币的实际价值量和已标定的货币价值额往往不一致,后者就成了货币的名义价值。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两者还会发生严重的冲突。

货币名义价值的这种意义也适合于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在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职能时,都标明一定量的票面价值。在信用货币的实际流通中,信用货币的实际价值和它的票面价值往往不一致,后者就是信用货币的名义价值。信用货币的名义价值并不表示它的实际价值。

在资本主义社会,信用货币的实际价值和名义价值的背离,蕴含了信用货币的深刻矛盾。

有价证券的名义价值是资本所特有的一种名义价值的形式。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有价证券主要是指股票和债券。

有价证券有一定的票面金额,代表资本所有权或债权的证书。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它“只是在法律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只是“并不存在的资本的名义代表”(25·540)。

因此,有价证券的票面价值只是“现实资本的纸制复本”,“作为纸制复本,这些证券只是幻想的,它们的价值额的涨落,和它们有权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完全无关”(25·540-541)。因此,有价证券的票面价值纯粹是一种名义价值,它和现实资本的价值毫不相干。

有价证券的名义价值是生息资本的特征,是资本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商品、货币、资本三个不同层次逐步展开对名义价值的论述,从而深刻地揭示了名义价值的一般性质及其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特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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