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资本论》辞典

农奴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39页(1922字)

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封建领主(或寺院主)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剥削制度。

西欧的农奴制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末到九世纪中叶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时期。征服罗马帝国的各部落建立的王朝,通过土地分封和频繁的战争,抢劫和捐税,促使农村公社(马尔克)瓦解,迫使自由民或者因负债而交出土地,或者为求得封建主的保护而交出土地,或者因受骗而把土地献给教会,从而建立了封建主和教会的土地所有制。封建主和教会的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过程,同时就是农民农奴化的过程。在农奴化过程中,农民或者沦落为债务式农奴,或者沦落为领种“恩地”式农奴,或者成为委身农奴。九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庄园的形成标志着农奴制的最终建立。此外,农奴制形成还有另一种方式,即由原来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自由农民,通过对军队和宗教的头面人物的徭役劳动产生的。

这种农奴制,不但发生于“罗马尼亚各州”、“多瑙河各公国”(见23·265、264),而且也适用于“德国,特别是易北河以东的普鲁士”(23·265)。在这种公社所有制中,“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久而久之,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

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23·265)这种农奴制只是在事实上存在的,还没有反映到法律上。

直到后来,俄罗斯借口废除农奴制而颁布了徭役劳动法,才把农奴制用法律固定下来。

农奴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在人身上不自由和人身被束缚于土地上。

马克思指出,农奴制的公式就是“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46上·502)。在农奴制下,农奴主占有生产资料,在他的领地内,他拥有政治、经济、法律和军事等大权。

他直接占有一部分土地,把另一部分土地以份地的形式分给农奴自行耕种,农奴占有和耕种这块份地,必须以对农奴主的政治的和人身的依附、以束缚于土地为条件。因此,尽管农奴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自己的经济,他仍然部分地为农奴主所有。

因此,与雇佣劳动制度不同,农奴象奴隶一样,也“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23·782),也“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46上·488)。农奴的劳动,“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46上·488)。所以,尽管农奴主不能任意地杀死农奴,但仍可以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极端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农奴。

农奴不但要向农奴主提供徭役地租,而且还要向农奴主缴纳各种贡物和苛捐杂税、使用费和罚金。农奴主不仅残酷地剥削农奴,而且可以任意地惩罚、买卖、转让农奴或没收其财产。农奴制的主要剥削形式是农奴主向农奴征收劳役地租。

与雇佣劳动制度和真正的奴隶制度不同,这种劳役地租既不同于雇佣劳动制度下以交换为中介,无酬劳动表现有酬劳动;也不象奴隶制度下,奴隶主剥夺了奴隶的一切,连奴隶为自己的劳动也表现为无酬劳动。这里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农奴主的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得清清楚楚的,他的“劳动基金对他来说,从来也没有采取第三者为换取他的劳动而预付的支付手段的形式。”“他的无酬的强制的劳动也从来没有采取自愿的和有酬的劳动的形式。”(23·623-624)“徭役劳动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用时间来计量的,但是每一个农奴都知道,他为主人服役而耗费的,是他本人的一定量的劳动力。缴纳给牧师的什一税,是比牧师的祝福更加清楚的。”(23·94)所以在农奴制下,人与人之间是赤裸裸的暴力和人身依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23·94)。

十四世纪和十五世纪,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农奴制度逐渐解体。“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十四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23·784)十五世纪以后,西欧多数国家基本上废除了农奴制。

但是,在十六世纪德国农民战争失败以后,德国和西欧的一些国家仍有农奴制再现的现象。1807年,普鲁士国王颁布农奴解放令,规定农奴缴纳高额赎金可以获得人身自由。1848年以后,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冲击下,普鲁士、奥地利、巴伐利亚的农奴制才最后崩溃。

1861年,俄国也宣布废除农奴制。农奴制的废除过程同时也是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