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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50页(1203字)

职能资本家获得的在平均利润中扣除利息以后的余额,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对企业主收入的分析是和职能资本紧紧相联系的。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经营企业的工商业资本家即职能资本家往往要向借贷资本家借入一定数量的资本。

为了使用这笔资本,职能资本家就要按期向借贷资本家支付一定量的利息,这些利息是职能资本家从获取的平均利润中支付的。支付利息之后,余下的那部分利润就是企业主收入,也称作企业利润。

马克思指出:对那种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生产资本来说,总利润会分成两部分:利息和超过利息的余额。他必须把前者支付给贷出者,而后者则形成他个人所占有的利润部分。

“剩下归他的那部分利润必然采取产业利润或商业利润的形式,或者用一个把二者包括在内的德语名词来表达,就是采取Unternehmergewinn[企业主收入]的形态。”(25·419)可见,企业主收入实际上就是工商业资本家获得的在平均利润中扣除利息以后的余额。

它是雇佣工人创造的、为职能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

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原是一种量的分割。但在这种分割中,利息是由于资本所有权而取得的,它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企业主收八则表现为资本执行职能的果实,是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发挥作用的资本的果实。于是,这种分割造成一种假象,好象它们出自两个不同的源泉。

而且这种分割独立化以后,即使工商业资本家在使用自己的资本从事经营时,也把总利润分割成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个范畴,并使资本家也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以资本的单纯所有者的身份取得利息;另一方面,他以资本的使用者的身份,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的活动而取得企业主收入。

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的分离,在职能资本家的头脑中产生了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别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工资,是监督工资”,“是他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25·427)。这样,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就完全被掩盖起来。由于在平均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主收入率不是由工资决定,而是由利息率决定,企业主收入率的高低与利息率成反比;又由于利息率是在生产过程开始以前,即平均利润取得以前已经当作预先确定的量存在;再加上在历史上利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本观念和利润观念存在以前很久就已存在,历来被看作是资本的产物,资本家关于企业主收入不是同雇佣劳动相对立,而只与利息形式对立的观念进一步加强了。但是,实际上不论是企业主收入还是利息,都是资本家对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剩余价值这个本质的转化形式。“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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