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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72页(1441字)

物品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商品二因素之一。

物品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考察。从质的方面看,各种物品有不同的属性,因而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一物品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而有多种使用价值。从量的方面看,各种物品的属性不同,衡量它们的尺度也就不同;同一物品有不同的属性,也就有不同的尺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物品的不同属性和同一物品的多种属性,不断地被发现出来,同时适应于这些属性的尺度也在演变。物品尺度的不同,除由于物品的属性不同以外,还由于约定俗成。

物品的使用价值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物品本身的属性,离开了物品就不存在。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物品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物品作为使用价值,同人取得它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同质同量的物品对人总是同样的使用价值,尽管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生产它耗费的劳动比过去减少了。

虽然使用价值本身属于人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它由人的具体劳动和自然相结合而产生,只是在消费中得到实现,但是,使用价值总是具有生产关系加给它的社会规定性。

在社会的发展中,当使用价值具有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种社会规定性的时候,物品便成为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便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成为商品的二因素。

这时,就使用价值本身而言,它并不反映任何生产关系。例如,从钻石本身看不出它是商品。当钻石作为使用价值时,不论是用在装饰方面还是机械方面,它是钻石,不是商品。

成为使用价值,对商品来说,看来是必要的前提,而成为商品,对使用价值来说,看来却是无关紧要的规定。然而,就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言,它是一定的生产关系——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它同价值的对立统一,形成商品的矛盾运动。

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该商品的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但它不能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

只有当它同另一个商品发生价值形式关系时,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把它的价值表现出来。

第二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其本身来看,属于自然关系;但就社会规定性来看,却成为使用价值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由于这种社会规定性,第二个商品成为处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

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一种简单的社会规定性。

当商品成为商品资本时,它的使用价值一方面仍然具有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种简单社会规定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作为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样的复杂社会规定性。

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作为生产资料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具有简单的社会规定性。当生产资料成为不变资本时,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一方面仍然具有作为生产资料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种简单社会规定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作为不变资本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样的复杂社会规定性。

真正劳动资料的使用价值作为真正劳动资料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具有简单的社会规定性。

当真正劳动资料成为固定资本时,真正劳动资料的使用价值一方面仍然具有作为真正劳动资料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种简单规定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作为固定资本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样的复杂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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