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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53页(799字)

《资本论》中提到的徭役制度主要是指封建徭役制度,即封建领主在自然形式上占有农奴的剩余劳动的剥削制度。

封建领主把全部世袭土地分为领主直接经营的土地和交给农奴使用的份地。农奴除了在自己的份地上劳动,生产自己及家庭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外,还必须在领主及其代表的鞭棒监督下,在领主的直属地上无代价地劳动,这部分劳动就是农奴所必须承担的徭役劳动,它是剩余劳动的一种独特形式。在这种条件下,农奴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徭役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分开的,“徭役制度下的剩余劳动具有独立的、可以感觉得到的形式”(23·264)。

封建领主强迫农奴所承担的徭役义务不只是限于田间劳动,它还包括了其他劳役。《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所提到的多瑙河各公国的徭役劳动法,就规定了瓦拉几亚的每个农民必须完成的徭役劳动,包括了田间工作日、一般工作日、搬运木材工作日以及特殊需要的劳役,等等。法定的徭役劳动工作日占农奴全部工作日的大部分,而实际完成的工作日比法定的要多得多。

徭役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的。封建领土把一部分土地作为份地交给农民使用,这是把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保证领主获得劳动人手的基础。

同时,徭役制度又是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手段而实现的。“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处提到徭役劳动、徭役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它同雇佣劳动制度做对比,进一步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的特点;而在论述地租时,则把徭役劳动看做是地租的最简单、最原始的形式即劳动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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