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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酬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66页(710字)

相当于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工资的那部分劳动,也就是补偿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劳动。

亦称有偿劳动。

由于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和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量,后者总是大于前者,所以资本家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工人的报酬并不是工人全部劳动的报酬,而只是工人一部分劳动即必要劳动的报酬。这部分有报酬的劳动,叫做有酬劳动。

而另一部分劳动即超过必要劳动时间以上的那部分劳动,是资本家白白占有的剩余劳动,叫做无酬劳动。

工资形式歪曲了事情的真相。工资仿佛成了劳动的报酬,而不只是劳动力的报酬。

马克思说,在工资这个形式上,“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23·590)

马克思在使用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一对范畴时,常常是把它们作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同义语来用。

他说:“这个公式只是这个公式的通俗的表述。资本家支付劳动力价值或偏离这一价值的劳动力价格,在交换中取得对活劳动力本身的支配权。他对这种劳动力的利用分为两个时期。

在一个时期,工人只生产一个等于他的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因而只生产一个等价物。这样,资本家预付出劳动力的价格,得到一个价格相等的产品。事情就好象资本家是在市场上购买现成的产品。而在剩余劳动期问,劳动力的利用为资本家创造出无须他付出代价的价值。

他无偿地获得了劳动力的这种利用。在这个意义上,剩余劳动可以称为无酬劳动。

”(23·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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