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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75页(770字)

在剥削制度下,剩余劳动为剥削阶级所占有。

不同的剥削制度,榨取剩余劳动采取不同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区分各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标志。“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23·244)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直接占有奴隶的全部劳动,维持奴隶自身的必要劳动以“工具维修费”、“马饲料费”的形式出现;在封建社会,封建主以地租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

资本主义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前的剥削制度,剥削者榨取剩余劳动的目的是取得使用价值以满足寄生性消费,尽管他们对剩余劳动的榨取也是非常残酷的,但它总是或大或小地受到自身需要范围的限制,因而是有一定限度的;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绝对动机是取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这就决定着资本主义榨取剩余劳动的残酷性。

第二,在封建社会,特别是在徭役制度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空间上,都截然分开,剩余劳动具有独立的、可感觉到的形式;在资本家的工厂里,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空间上融合在一起,劳动力的价值采取工资的形式,就掩盖了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好象全部劳动都得到了报酬,因此,资本主义剥削剩余劳动的手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第三,以前的剥削制度,剥削阶级占有剩余劳动,借助于暴力统治,如直接的奴隶制、农奴制或政治的依附关系;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剩余劳动依靠的是经济的强制。

这种强制在社会表面上又不容易看出来,因为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现实关系是由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平等自由的商品交换关系所引发和掩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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