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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欲诫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800页(484字)

基督教教父们为教徒所制定的必须节制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欲望的诫规。

按基督教教义的说教,教徒只有节制自己的欲望,才能保证道德上的高尚和与神接近。例如,《新约全书》就不断宣扬“不可贪婪”,“不可荒晏”,“不可放纵私欲”,否则就“不能承受神的天国”。

这些说教在本质上是极其反动的,因为它要人们安于被压迫和被剥削的贫困生活,否定人们争取改善生活条件的斗争。

晚期重商主义体系(这种体系以G-W…P…W′-G′公式为基础)的鼓吹者,为了达到通过对外贸易积累更多货币财富的目的(即实现W′-G′的形态变化),也提出了类似基督教教父的“禁欲诫条”,鼓吹国家为了积累货币财富,除了通过保护政策鼓励本国商品输出和限制外国商品输入之外,还必须反对奢侈,实行“节欲”,制定防止过分浪费的法律,否则,就会由于减少商品输出和黄金外流而使本国贫困。所以马克思说,整个重商主义体系始终是以下述的观念为依据:“一个国家从自己这方面必须节俭,但是必须为别的沉湎于享受的国家生产奢侈品。”(见26Ⅰ·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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