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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劳工法(1349年)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26页(616字)

1349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劳工法,它规定了“合理”的工资和工作日的长度。

和现代的劳动立法强制缩短工作日相反,当时的劳工法力图延长工作日。第一个劳工法和以后的1496年亨利八世以及1563年伊丽莎白颁布的法令,都是强制延长工作日的,把工作日的长度规定为12小时,再加上吃饭、往返工厂的时间就是14小时以上了。颁布这个法令的直接借口是当时疫猖狂,人手缺乏。

西欧于1347年至1350年鼠疫流行,根据现有资料,当时死于鼠疫的约有2500万人,占西欧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从而使劳动力极度缺乏。

马克思引用一个托利党着作家的话说,当时“要用合理的价格(即能保证雇主得到合理的剩余劳动量的价格)雇用工人,已经困难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23·301)。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研究英国工厂法和工作日问题时写道,鼠疫猖獗不过是个借口,因为这项法律在这个借口不再存在的情况下继续存在了几百年。实际上,十四世纪中叶到十七世纪末叶这段时期,资本主义发展处于最初阶段,生产技术以手工劳动为特征;要大量增加生产,主要依靠增加劳动量。延长工作日是资本家提高剥削程度的基本方法。为何延长工作日要采取立法手段,马克思指出:“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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