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页(178字)

“普通法”的对称。

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按法律生效的空间范围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称普通法,只在某一地区生效的法律称特别法;按法律的对人效力分,对所有人普遍适用的称普通法,只对部分人有约束力的法律称特别法;按法律生效的时期分,和平时期的法律称普通法,非常时期的法律称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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