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差别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页(311字)

亦称“无歧视待遇”。

国家间通过条约规定,彼此不把低于其他一般外国人地位的权利限制,适用于对方的自然人和法人。1957年11月8日中国和瑞典签订的《中瑞贸易协定》第7条规定:“缔约双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或带有歧视性质的行为,以致导向限制任何一方国家船只对第三国船只进行正常竞争的自由权。”这就是一条无差别待遇的条款。无差别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前者所要求的只是与一般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平等,后者则是要求与其他享有最优惠的外国人的权利相等。

在条约中订立无差别待遇条款旨在防止可能产生的对本国国民的不公正待遇,其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往往起相互补充的作用。参见“无差别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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