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页(435字)

亦称“平等待遇”。

一国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以本国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方面的同等待遇。如允许外国人在本国享有财产所有权、投资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继承权、民事诉讼权等。国民待遇是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常包括的一项条款。

它必须是互惠的,同时不得损害当地国家的独立、安全和主权。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此后,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相似的规定。

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条第4款还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有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参见“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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