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页(822字)

法律关系的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以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存在的,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进行活动。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原则上是统一的,但在具体结合上,又不完全统一。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都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并能通过自己的意志或意识对自己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等能够辨认和控制时,才具有行为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仅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而且每一国家中,根据不同的部门法、行为能力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民(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通常称成年人。此外,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国外对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则有不同,如墨西哥规定为23岁,法国规定为20岁。(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也有许多国家把精神竭弱、浪费无度、酗酒成性的人宣告为禁治产者,禁治产者不能进行经济活动。在涉外经济关系中,遇有关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时,各国通常采取依本国法认为无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时,应适用行为地法为依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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