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页(449字)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1)物。亦称标的物。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物可以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资料,如土地、矿藏、水流、原始森林。物也可以是人类劳动创造的物质资料,如厂房、机器、家用电器等。(2)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扶养行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行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行为,运输合同关系中的运送行为等。(3)精神财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脑力劳动者在科技、文化等领域内创造的产品。包括科学发明、设计、理论着作、文艺创作作品。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决定于不同的社会性质。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拐卖人口行为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被视为“会说话的工具”。在封建社会,农奴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主体出现,但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充当被买卖、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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