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页(316字)

“动产”的对称。

不能够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而损失其价值的物。例如,土地、房屋等。

源于罗法,后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法国民法典》将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作为财产的基本分类,对不动产作了广泛的规定。

中国民事立法中已有出现,并在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具有意义,如所有权转移、权利设定、审判管辖以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均有不同。

一般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之间以不动产进行买卖、赠与而转移所有权,或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典权时,须依法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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