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法律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页(276字)

“不要式法律行为”的对称。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方能成立或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经济合同必须依法采取书面形式,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等。它可使当事人之间关系明确,有利于减少纠纷;一旦发生争执,举证也较为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后一句就规定了要式法律行为。

一般说来,各国大多将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或有价证券的法津行为,以及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规定为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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