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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有哪些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77页(828字)

夫妻间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就不是随意可以分手的,就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互相约束,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主、谁从的问题,妻子对丈夫不是依附关系。各自的人身权利都是独立、平等、自由的。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旧社会,有些妇女没有自己的姓名,随同丈夫的姓氏用王张氏、赵李氏等,那是由于歧视和压迫妇女,男女地位不平等造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情况被废除了,妇女都有了自己的姓名。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就保证了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社会地位和家庭生活中,都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民族地区,有的民族妇女地位低一些,是受民族生活习俗或宗教的影响,但这种情况已在逐渐改变。有的民族把妇女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看成是丈夫“无能”的表现,这纯属旧观念。妇女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正是丈夫能干、治家有方、减轻和分担了妻子的家务劳动的结果,做丈夫的应该以自己妻子能与自己并肩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而感到自豪,决无任何阻挠、干涉的理由。妇女参加工作和学习,能提高思想觉悟,通情达理,与丈夫在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更好地互相帮助,互敬互让,更有助于巩固民主、和睦、团结、友爱的家庭生活。丈夫对妻子参加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应该完全放心,并积极创造条件,把妻子的进步和荣誉,看成是对自己的鼓励,而不应该有狭隘、自私和忌妒的感情。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规定,目的都在于保障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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