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页(317字)

债权人为确保债权实现,而占有债务人或其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一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或折价处分所占有的质物,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其权利。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占有担保财产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之物称为质物,债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即为质权。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前者经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而后者不转移实际占有。质权的标的,依罗法、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与不动产均可为之,而依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仅允许动产可以作质权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质权未作规定,依解释将质权归并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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