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页(739字)

债权人为确保债权实现,而对债务人或其保证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一种。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供抵押之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并非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而是主债关系客体之外的物;后者则是引起主债关系之物。

抵押权的标的物,一般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抵押权的一般内容是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取得方式有:(1)依法律规定取得。即法定抵押权,它是法律为确保特别债权实现而规定的抵押权。

(2)依合同约定取得。即普通抵押权,它是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由双方协商设立的抵押权。

(3)依司法裁判取得。即诉讼保全抵押权,它是法院为保证其裁判的执行而对债务人财产设立的抵押权。

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坏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在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的情况下,抵押人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物在抵押人保管期间,因抵押人过失而致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传统的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不转移标的的占有,并且允许一个不动产同时担保数个债权。

一个不动产同时以抵押的方式担保数个债权的,称为复抵押。在复抵押关系中,各抵押权人地位并不相同,先获得抵押权的占居优先顺位。顺位的确定,不是依抵押合同订立的先后,而是依抵押物在专门机关登记的先后,因为不动产抵押权的获得是以登记为要件。抵押顺位可以让与、交换,但须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实现抵押权时,居优先顺位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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