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页(487字)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债权人有扣留该财产,并依法将其折价、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是法定担保方式,债权人依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留置权,而无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其法律要件是:(1)债权人已经依债权占有了属于债务人的财产。(2)债权人留置占有的财产为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之外的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无权留置占有。(3)留置权因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而发生。

(4)留置物品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留置权的内容包括:(1)占有权。

即债权人控制合同标的物而不交还债务人或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已经交还的,则不能请求返还。(2)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即债权人将合同标的物公开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留置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合同,主要有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送合同、保管合同等。留置物就是这类合同的标的物。

法律不准留置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能留置的物,债权人不得留置。留置物同时负担有抵押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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