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页(1071字)

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代罗法中。《法学阶梯》对债下这样的定义:“债是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

”债在中国古代中相似的概念是“责”,但“责”仅指负财、欠钱。《大清民律草案》中首次引用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详细明确地规定了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关系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债有下列特征:(1)债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特定的债权人对特定的债务人行使权利。

所以债权是对人权。(2)债的内容由债权人的特定请求权和债务人相应的义务构成。

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所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3)债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

如买卖合同之债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之债中的运送行为、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成果。(4)债发生根据的多样性。

债的发生根据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

(5)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包括: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权利的转移关系以及这些权利中部分权能与权利人暂时分离的关系。债的主要发生根据有:(1)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行政命令(包括指令性计划),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行为。(5)致人损害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的不法行为。

(6)某些法律事实构成。如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赠行为和遗嘱人死亡的事实构成。

债的终止根据有:(1)履行债务,债务人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义务。(2)抵销,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抵充。(3)提存,债务人在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时,将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提交给有关单位,以免除自己的债务。(4)双方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5)混同,债的全部权利义务归于同一主体承受。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合并。

(6)债权人放弃债权。(7)法律直接规定、行政命令、人民法院判决和仲裁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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