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页(897字)

用分析的方法,依据一定标准对债进行的分类。

依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多少不同分:(1)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个的债。(2)多数之债。债的一方或者双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在多数之债中,依据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间关系的不同分为:①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②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分为:(1)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2)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依据债的标的可否选择分:(1)不可选择之债,亦称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是已确定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个)标的履行义务。(2)选择之债。

债的当事人可在两种以上的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权可以归债权人,也可归债务人。

如:对商品实行“三包”的购销合同中,在出售商品不合质量要求时,债权人有权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允许选择给付现金或实物来履行的合同中,债务人可以选择给付现金或实物来履行义务。

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成为不可选择之债。因非双方当事人主观过错使供选择范围只剩下一种有实现的可能时,选择之债变成不可选择之债。

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1)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2)从债。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并随主债变化而相应变化的债。

依据债的发生根据分为:(1)合同之债。基于当事人合同行为或含有当事人合同行为的法律事实构成而产生的债。

(2)非合同之债。基于合同以外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

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致人损害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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