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页(492字)

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单位依法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国家机关、单位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对不同性质、情节的违法行为实施不同的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分为:(1)刑事制裁。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所采取的法律制裁。

分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2)民事制裁。对民事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法律制裁。

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3)行政制裁。

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法律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行为处罚方式有:没收、罚款、警告、拘留、扣留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停止营业、劳动教养等。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规章制度,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务纪律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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