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页(857字)

确认国家的经济主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纲领性法律文件。

由墨西哥倡议,77国集团提出,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其宗旨是:建立一个以公平与主权平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相互依存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关系新制度,保护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建立公正的秩序和稳定的世界。由序言和4章(共34条)组成。

第1章列举了15项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即:(1)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所有国家主权平等。

(3)互不侵犯。(4)互不干涉。(5)公平互利。(6)和平互利。

(7)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8)和平解决争端。

(9)对于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其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10)真诚履行国际义务。(11)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2)不得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

(13)促进国际社会正义。(14)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15)内陆国家在上述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第2章规定了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

内容包括:各国有权选择本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让,但应由采取这项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鼓励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国际经济改革;所有国家应个别地和集体地采取行动,消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新殖民主义与一切形式的外国侵略、占领和统治,以及其经济和社会后果,等等。第3章规定了各国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中第30条规定,为了今代和后世而保护、维护和改善环境,是所有国家的责任。第4章规定了最后条款。

重申所有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世界经济均衡发展的义务。该章还明确规定了本宪章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即“本宪章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于或贬低联合国宪章条款或据以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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