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地方森林经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5页(245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经营森林包括:(1)造林;(2)生产各种林木产品和利用其他林产品,利用森林来进行卫生疗养和对森林的其他利用;(3)修建和养护森林交通线和经营森林所用的和将森林用作卫生疗养用时所用的其他项目;(4)森林运输;(5)将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投入流通。本章还对经营森林的依据、经营森林和森林的改良和利用等问题作出规定,即森林经济区和非森林经济区范围内的社会所有林按照森林经营总利用方案和单独利用方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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