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页(177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视性待遇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总协定。

根据1972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精神于1979年7月7日在北京订立。共10条。

主要内容是:(1)双方同意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在各方面加强两国经济贸易关系创造最好的条件,以促进两国贸易持续和长期的发展;商业性交易在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的合同基础上进行。(2)双方对来自或输出至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类产品给予的各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缔约一方对来自或输出至第三国或地区的某些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时,则该方对来自或输出至缔约国另一方的同类产品,应给予同它已给予第三国或地区的待遇相比是公平的待遇;双方应注意并考虑到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自协定生效日起已成为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按所参加的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原则在类似情况下同样予以适用;在协定有效期内,一方在贸易和劳务方面,特别是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减让,对方应给予满意的报答。(3)双方同意,向对方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提供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地区的待遇;促进经济、贸易或工业界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往来,鼓励商业性交流和接触、赞助相互在对方国家内举办博览会、展览会和技术座谈会,按各自法律及实际可能,允许和便利对方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在本国领土内派驻常驻代表或设立商务办事处,并改善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更好地从事业务活动的各种便利和设施及与此有关的劳务的提供。(4)双方同意对政府贸易机构的贸易促进活动给予鼓励支持与尽可能的便利。

(5)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相互给予对方自然人或法人专利权、商标权及版权的保护。(6)两国间交易支付,用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同意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或按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办理,除在已宣告国家紧急状态的时间以外,缔约任何一方都不得对这种支付施加限制;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的法律、规章和程序,支付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进行经济技术项目和产品的交易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对提供适当的最优惠条件的官方出口信贷给予便利,此类信贷将由缔约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安排;缔约各方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并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所引进的金融业务、货币和银行交易,按尽可能优惠的条件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此便利应包括国际支付、汇款、调拨所需一切授权和使用统一汇价;缔约各方对另一方的金融机构在参与有关国际贸易和金融关系的适当的银行业务活动方面给以有利的考虑,每方在不低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优惠的基础上,对建立在其本国领土内的另一方金融机构允许其进行这种业务。(7)对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方应互通情况,并应立即进行友好协商,以满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在协商前采取措施;但考虑在合法期限内通过协商不能取得双方满意解决则任何一方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或遇形势不容任何拖延的例外情况,缔约一方可临时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但以采取这种行动后须立即进行协商为条件,并应保证不损及协定的总目标。(8)双方对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鼓励其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其他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迅速公平解决;若按此方式不能迅速解决,争议双方可依合同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解决;缔约各方应设法保证由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9)协定的规定对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其安全利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权利并无限制之意。(10)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各自业已完成协定生效的必要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任何一方如未在有效期满前至少30天将终止协定的意愿通知对方,则其有效期延长3年,此后仍可依此法延长。

若任何一方对履行协定项下义务不拥有国内法律权力时,则任何一方均可中止协定的实施,或征得另一方同意后中止协定任何部分的实施,若出现此情况,双方将在切实可行的、符合国内法律的最大范围内,设法使其对两国现有的贸易关系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程度;缔约双方同意在任何一方要求下,应进行协商,以便检查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双边关系中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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