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页(183字)
“营利法人”的对称。
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以祭祀、宗教、政治、学术、技艺和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均属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虽以营利为手段,但其构成成员不因营利而获得财产上的利益的法人,也被认为是公益法人。公益法人的设立,一般应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