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生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页(513字)

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一种特殊生效方式。

一般由有关国家的立法作出明确的规定。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之时为合同生效之时,其变更、解除和终止亦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102条规定,合营企业在法定情况下解散,应由董事会抽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受方和供方必须签订书面的技术引进合同,并由受方在签字之日起的30天内提出申请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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